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司法拍卖业务四大风控要点
本文通过梳理网络司法拍卖的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浅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司法拍卖业务的风控要点。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概述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1]。
自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试水淘宝网拍模式以来,网络司法拍卖因对原有拍卖制度及执行制度的挑战而引发诸多争议。但同时,网络司法拍卖因其公开、高效、低成本的精准解决司法执行难而迅速在各地法院得到推广。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网拍规定”)让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探索尘埃落定,《网拍规定》首次界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法院进行自主的网络拍卖是处置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优先采用的方式[2]。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网拍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根据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纳入名单库。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参与主体
网络司法拍卖的参与主体包括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机构、竞买人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
人民法院是网络司法拍卖的主持者,负责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包括制作、发布拍卖公告,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税费负担等内容,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等。
辅助机构指受人民法院之委托,协助拍卖标的资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拍卖辅助工作的服务机构。辅助机构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协助人民法院的拍卖工作。
竞买人为网络司法拍买的意向买受人,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如采矿权拍卖对买受人相关资质的要求,农村集体用地拍卖、限购地区住宅房屋拍卖对户籍的限制等。其中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人员,如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优先购买权人等主体均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即为竞买人参与司法竞拍提供尽职调查、委托看样、过户办证、拍卖资讯、税费测算等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由竞买人承担。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及参拍规则(一)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
从人民法院角度出发,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包括启动拍卖程序、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对拍卖财产进行调查与情况公示、设置拍卖保留价、发布拍卖公告、竞价拍卖、协助办理交割等。
从竞买人的角度看,一次成功的司法竞拍包括如下流程:拍卖前准备、注册及缴纳保证金、出价拍卖、办理交割等。
1.竞拍前的准备阶段。
此阶段通过对拍卖标的的法律尽职调查及评估估值,确认拍卖标的价值并最终决定是否参与竞拍及参与竞拍的价格。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权证情况、现状、权利限制、税费负担情况等),竞买人条件(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竞拍规则(竞拍时间、是否设置保留价、加价幅度、优先购买权等),办理交割的手续(法院出具的确权文件、欠缴税费情况、能否过户、是否需要二次过户等)。
作为企业竞拍主体,竞拍前,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履行完毕内部的审批核价流程,确认竞拍价格。
2.注册及缴纳保证金,取得竞拍资格。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要求实名注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目前5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提供企业竞拍者的注册通道,企业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司法竞拍。
注册成功的意向竞拍者应根据法院公告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时间前缴纳足额保证金。
3.竞拍阶段。
一般司法竞拍的竞价时间不少于24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出价时顺延五分钟。具体参拍规则见下文。
4.办理交割。
买受人支付剩余拍卖价款后,人民法院相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确权文件协助办理资产交割。但通常法院不负责清退及办理具体过户事宜。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参拍规则
1.保证金规则及悔拍的后果
目前5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要求参与网络司法拍卖需缴纳保证金,若竞拍未成功或未出价则保证金原路退回。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3]。
悔拍后保证金不足填补重新拍卖价款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是否需要补足尚存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之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网拍规定》中未提及保证金不足情况下的补足义务。网络司法拍卖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拍卖行为,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存在争议,目前5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操做法不一,其中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的拍卖规则中明确“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原买受人保证金不足差价的,法院责令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可强制执行[4]。”淘宝网、京东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则仅明确扣除相应保证金,在线客服表示不需要补缴差价。
2.竞价规则。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即进入延时阶段。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5分钟,如此循环,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拍卖时间走完后拍卖结束。
与传统的拍卖及竞价不同,网络司法拍卖1人报名且出价即可成交,起拍价即为保留价。
如果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无更高的出价的,拍卖资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三、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
不良资产投资并购的可行性分析
不良资产投资并购是指通过不良资产市场购买目标公司有价值的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等)并运营该资产,从而获得利润的商业行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是不良资产投资并购的新兴途径之一。具体而言,其可行性如下:
1.较低的交易成本。
一方面,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时间成本可控。竞拍成功后,买受人缴纳税费即可办理资产的过户及交割,时间成本相对可控。以zj分公司某项目为例,5月25日拍卖成交后,法院当期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网络拍卖竞价结果,并明确根据《竞买须知》,应于6月14日前结清成交余款。项目公司(买受人)缴纳成交余款后,法院于6月20日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7月18日,项目公司(买受人)缴纳原标的资产欠缴税费,并于7月30日提交相关过户材料, 9月10日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
另一方面,收购成本相对较低。根据网拍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以淘宝网、京东网为例,大金额标的资产的起拍价格通常设定为评估价格的70%。
2.受标的资产原权利人的影响较小。
若进行股权并购,需对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详细的尽调,同时需要承担隐形负债之风险;若通过传统途径进行资产并购,除需对标的资产进行详细尽调,防范标的物设置权利负担、一物二卖等风险外,还需防范若企业进入破产流程,资产并购被破产管理人撤销之风险[5]。而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由法院直接进行确权,可规避传统资产并购及股权并购中标的企业经营状况、股东情况对资产并购的影响。
3.确权更为容易。
竞拍成功后,若拍卖标的资产无相关欠缴税费情况,根据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确权文件即可办理资产交割。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基于公权力的公开处置行为,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成交文件,可直接作为物权变更之基础,排除了传统资产并购中权属确认、排除权利负担、物权变更等环节的诸多风险。
4.成交后,权利状态更为稳定。
相比较于传统的商事交易,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基于公权力的处置行为,成交后撤回之风险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人民法院执行中依法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非因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确认拍卖无效外,不宜执行回转”。因此,除因拍卖程序重大瑕疵,如根据《网拍规定》,发生“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或“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等情形的,导致其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外,在买受人已支付对价取得拍卖财产的情况下,适用执行回转程序要求买受人返还财产的可能性较低。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参与不良资产并购及运作亦存在风险,如税费负担未明、税费金额高;标的资产被占用、被出租,标的资产无法过户、无法使用等资产瑕疵;评估价格不能准确反映标的资产价值;标的资产所在行业存在较高的准入壁垒;标的资产运作存在限制性条件等。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加强项目尽职调查,妥善设计交易结构,引熟悉入标的资产行业的合作方等方式防范相关风险。
1.夯实尽职调查工作,充分掌握标的资产瑕疵
根据《网拍规定》第十四条,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在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方可申请撤销。且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延伸,不具备可诉性。故在参加网络司法拍卖之初,宜应通过详细的尽职调查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的负担、占用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情况,尤其是欠缴税费情况。特别当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时,其税费负担高于传统的债权交易。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除需承担本次交易涉及的过户税费外,还有可能需要承担拍卖标的物欠缴的税费。以zj分公司某项目为例,竞拍成交后涉及税费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总额占成交款的27%以上。目前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就标的资产欠缴税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买受人垫付后,去法院申请退还垫付税费;一种为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虽然理论上,法院公告相关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因违反税收法定原则无效存在争议,但为避免因税费问题影响过户,在尽职调查阶段宜应充分考虑欠缴税费情况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2.妥善使用评估报告,理性确认标的资产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除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或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实践中,绝大多数网络司法拍卖均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在公布拍卖公告的同时提供评估报告。
受限于评估机构的估值水平、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资料完整性、准确性等因素,评估价格不一定能够准确体现标的资产的价值。故评估报告可作为标的资产价值判断的依据之一,但不可作为唯一依据。实操中,应根据标的资产状况、运营方案、商业逻辑、合作方情况等理性确定标的资产价值。
3.选择适格参拍主体,妥善设计交易结构
根据法院公告,需确定适格的参拍主体并在竞买成功后运营拍卖标的。根据网拍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并无特殊限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方均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鉴于某些标的资产的开发运作对企业准入存在限制,如矿产开采等,为方便项目投后的开发运作,宜应采用适格的主体即项目公司作为直接竞拍主体。
明确参拍主体后,应确保交易结构的设计应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竞拍主体及标的资产,实现后续增值运作。以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控股的项目公司为例,通过合伙企业GP的选择、决策机构及表决规则、合伙份额转让规则的设置,项目公司决策机构及表决规则设置等环节,确保资产管理公司有权主动发起合伙企业份额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标的资产的处置流程,并有权否决合作方标的资产处置的动议,做好危机情况下的项目退出预案。
4.寻找专业力量,引入行业内合作方。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资产并购的行业壁垒较高,如精密机械设备的使用等,需要专业主体的专业技能来运作、经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引入标的资产所在行业的合作方,一方面有利于尽职调查的开展,充分了解标的物的价值;另一方面合作方的共同投资,有利于增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行为的安全垫。
网络司法拍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归主业,基于不良资产精耕细作提供新的机遇与挑战,为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提供了更稳定、高效、经济的选择。同时,亦存在税费负担未明、税费金额高;标的资产被占用、被出租,标的资产无法过户、无法使用等资产瑕疵;评估价格不能准确反映标的资产价值;标的资产所在行业存在较高的准入壁垒;标的资产运作存在限制性条件等风险,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发挥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的经验,是化解网络司法拍卖业务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