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实际控制人加盖伪造印章对外担保,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添加时间:2022-12-1 17:23:01 来源:互联网-不良资产头条
▍裁判要旨被告自然人出具《还款保证书》时,并非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仅持有该公司少数股权,也无公司相应授权,且公司对其行为不予认可,故其当时并不具有代表或代理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但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被告自然人为被告公司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因此,其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公司依法应对被告自然人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再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江香炉峰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8-10号(香炉峰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万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家松,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玮琅,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艳南,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美华,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江市圣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京九副食品批发市场E-0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审 判 长 汪 军
审 判 员 李晓云
审 判 员 金 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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