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全资子公司超百亿虚假贸易爆雷,母公司中丝集团被追加连带责任

添加时间:2022-11-21 14:27:35 来源:互联网-经济观察报

五年的时间内,央企中丝集团子公司中丝海南总经理、副总制造超百亿的虚假贸易将公款提供给他人经营房地产,制造了14亿资金的窟窿,导致中丝海南破产清算。中国中丝集团也被法院判决承担一笔债务的连带责任。


中丝集团是唯一以丝绸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其前身可追溯至1946年在上海设立的中国蚕丝公司,1949年之后公司迁至北京并更名为中国丝绸公司。2003年,其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2017年12月,完成公司制改制,更名为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中丝集团整体无偿划转进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中丝海南公司成立于1989年1月30日,其注册资本2亿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唯一股东即是中丝集团。

2011年至2016年,时任中丝海南公司总经理于雷、副总经理李勃,与中建海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峰、时任法定代表人吴铮共谋,通过开展无实质货物交易的虚假融资性贸易等方法,将中丝海南公司的公款提供给李文峰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用于经营房地产项目等用途。

李文峰的很多房地产项目流产失败,导致其欠下中丝海南公司超过14亿元的资金未有归还。

2020年12月15日,中丝集团和李文峰双方确认:根据中丝集团与李文峰控制公司之间财务账目往来,2011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日,中丝集团共流出资金692笔,总流出金额114.9亿元,共流入资金703笔,总流入100.3亿元。根据差额计算法,中丝集团净流出资金14.66亿元。

中丝海南“爆雷”后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截至2019年底,净资产已是负的9.31亿元。

2020年4月,海口市法院受理中丝海南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2022年7月30 日,共有13位债权人向中丝海南公司管理人申报了15笔债权,总计11.45余亿元。

其中的一位债权人董雪勇表示,在2015年7月,中丝海南公司分两笔向他分别借款2000万元、2900万元,两笔借款的期限均为10天,利率为月利率3%。尽管借期只有10天,但是到期后,中丝海南公司却未按约定还款。

于是从2016年开始,董雪勇通过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向其户籍所在地河南柘城的柘城法院等机构起诉的方式追讨这些债务。

2019年8月1日,柘城法院就其中一笔债务作出判决,这包括: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董雪勇本金19665066元;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峰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于雷对本判决第一项(即清偿董雪勇本金196650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丝集团在1.8亿元增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在后来的执行中,“执行实施机构查询,(中丝)海南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董雪勇于是提出诉求,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丝海南公司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为中丝集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柘城法院支持了董雪勇的主张,裁定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对中丝集团海南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况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 第十条第二款


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 第十一条、《民法典》第67条


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  第十二条、《民法典》第67条


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点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理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点评:该条的实质是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追究开办单位的法律责任。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点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有些案例认为,即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庭审中申请司法审计,相关司法审计也未发现财务混同的相关证据,但是法院认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仍然会判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点评:目前简易注销已经实施,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若在执行程序中将公司注销,则是债权人的重大利好!!!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点评: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点评:在企业注销的过错中,登记机关往往要求第三人作出担保,但是简易注销制度实施后,这类第三人担保的情形将不会再出现。另外,特别提醒,无论何时,不要轻言对外担保,否则,你可能就是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四条


点评:除非有特殊的利益或特殊的关系,在执行程序中提供担保,不是疯了就是傻了。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五条


点评:基于行政命令,实务中较为少见。

 

16、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点评: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已判决的案件可能出现追加监护人作为被执行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需要列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原则上不会再出现这种追加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已明确回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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