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对债权表所记载债权的异议权

添加时间:2022-10-10 8:12:20 来源:尚中投资集团

不少债权人认为,破产是对困境债务人的负债“一揽子”清理的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有法院介入,又指定了专业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履行相应职责,故债权人除了申报债权和参加债权人会议外,主动作为的余地很小,更多的是被动等待债权审查结果和破产分配(清偿)方案。

其实,这是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和主动作为空间的错误理解。在破产程序中,单个债权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抵销权、撤销权、表决权、复议诉讼权等诸多权利,完全可以通过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充分维护自身利益。



债权表是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分别作出确认、不予确认、暂缓确认等审查意见,并据此编制而成的报表材料。《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权表所记载债权的异议权以及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属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前置程序[i]

债权人对此项异议权的把握和运用,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异议对象系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编制完成债权表后,要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核查,并视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无异议,分别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启动一个新的债权确认诉讼。但实践中,为了提高债权审查的质量和“一债会”核查债权的效率,在“一债会”前,管理人会提前告知债权人对其债权审查的结果,并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还有对异议进行复核的安排。但这种异议并非《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中的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后,管理人经复核不作调整的,债权人也不能据此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二、债权人既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己方债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直接影响自己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及最终获得分配财产的数额;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记载有误,必然也影响到自身最终获得分配财产的数额。[ii]所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和他人债权都有权提出异议。这一点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中实际已经明确。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对破产企业职工能否对工资类债权[iii]以外的债权(包括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税收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等)提出异议没有明确。而且,工资类债权不需要申报,故职工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不参与对债权表的核查,职工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提出异议也没有定论。但笔者认为,债权表对其他债权尤其是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果记载有误,很可能会影响工资类债权的受偿率,故应当允许职工提出异议。三、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债权表的记载(即管理人的审查意见)也不能排除单个债权人的异议权。“一债会”对债权表的核查究竟是一个什么程序,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提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讲得相对清楚,应该也更接近立法原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相互之间对于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可以相互质询和辩驳,以确定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iv]由此可见,“一债会”对债权表的核查,其实质是一个让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当面充分发表意见的程序。债权的核查确认并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机制。[v]只要任一债权人对某笔债权提出异议,并说明了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管其理由和法律依据是否成立,甚至大多数债权人认可管理人的审查意见,管理人都需要作出反馈,或者向异议人作出解释,或者对债权表作出调整。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四、其他债权人可以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出异议,但不能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此规定确立了凡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生效仲裁文书等确认的债权不在破产程序实质审查范围之内,形式审查之后即应加以确认的原则。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其他债权人同样可能存在异议,但其救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只能是向管理人提出请求,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生效裁判,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后再重新确定债权。如果管理人不同意债权人的异议意见,或者虽然同意但怠于履行上述职责的,债权人几乎没有救济途径。因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规定外,第三人对法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或者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没有制度空间。[vi]

[i]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立法为职工债权确认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职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只是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明确应否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ii]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8月第1版,第184页。

[iii]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iv]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89页。

[v]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8月第1版,第137页。

[vi] 目前只有一种情况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生效裁判已对执行标的权属加以确定,据此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尚中投资集团 北京:北京西城区金奖胡同12号 郑州:郑州市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D座
电话:01063363708 03718655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