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强制执行公证”,可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

添加时间:2022-7-5 11:56:32 来源:互联网-网易号Welegal法盟

作者:李婷

近几年,在世界格局变幻、经济下行和疫情的叠加影响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逐渐累加,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5月1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发布2022年度《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认为,“当前金融体系不良资产风险尚未完全暴露,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率或将进一步上升,但上升幅度和空间相对有限。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风险化解的情况来看,202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将持续大力推动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强制执行公证程序作为金融机构传统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在化解不良资产方面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

1.节省诉讼时间,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时,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不经诉讼流程,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其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一起金融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进入执行阶段前,按照法定的审理流程,需要经过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如果存在案件复杂、当事人众多、送达困难等情况,案件实际审理时间将进一步延长。如果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即与债务人(担保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时,金融机构可不经诉讼流程,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能够大幅缩短不良资产的处置时间,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减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指标压力。

2.节省诉讼费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

案件启动诉讼流程的,可能产生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财产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最高为2.5%(超过1万至10万元的部分),最低为0.5%(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债权债务关系提前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只需交纳公证费用。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行确定,多采取按比例分段累计收费的方式,如山东省的收费标准为: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1‰;甘肃省的收费标准为:按照证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并加收20%的费用执行。证明合同的收费标准是: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25%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各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费用虽不相同,但均大幅低于律师的代理费用。此外,公证费用在公证环节由债务人缴纳,而债权人的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并不当然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审判实践,债权人的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法院并不当然支持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无论是从缴纳的费用总额,还是从费用的实际承担人来看,对金融机构来说,强制执行公证都要优于诉讼程序。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

1. 强制执行公证适用于哪类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中明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四)符合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哪些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能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规定,并参考公证实践,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主营业务均可办理有效的强制执行公证。同时,法律还留出了兜底条款,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也可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鉴于以上通知出具的时间较为久远,金融业务在不断创新,能够适用强制执行公证的金融业务将不断增加。

3.哪些业务环节能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业务性质可知,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当然可以要求债务人配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此外,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中明确,“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发放贷款后,当债务人出现经营情况恶化,担保方式弱化、本金及利息逾期等违约可能性增加或已经违约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就该笔债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债权人能否对与担保人签订

的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人能够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是担保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抵押权未设立的抵押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该公证效力是否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债权人当然能够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在实务中,部分拟抵押的房产因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仅能签订抵押合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这类未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根据业务实践,该类抵押合同能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该抵押权能够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在违约情况发生前,债权人应督促债务人在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即违约情况发生、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该抵押合同应已完成抵押登记,此时的公证效力能够赋予债权人就该抵押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2017年8月14日),“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笔者查询相关政策后,“有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该条规定仍然有效。因此,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不能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平台之间因化债产生的借款合同不能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因此,第三方合法受让债权后,可以无障碍的行使原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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